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男方起诉离婚,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女方获得抚养权彻底离婚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8
浏览量:804

案情介绍:
该案因丈夫起诉离婚,且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
女方委托了
律师代理此案,委托人意在通过律师的协助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并合法分割财产。
主审法官:余敏。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8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30.5万元人民币
4、剩余所有房屋贷款由男方一人承担偿还义务。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
首先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多套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离婚后女方将无房可住,无法提供孩子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女方不利于孩子日后的健康生活,希望法院将抚养权判给男方。
律师理由: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孩子就诊也是由我方送医治疗,居家时细心照料,男方在婚内实施家庭暴力,对子女不管不顾,未能有效的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孩子对于母亲的依赖程度巨大,改变抚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并且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
本案中女方虽然没有获取房屋所有权,但获取了一半的房屋折价款,而男方强调离婚后我方无房不能抚养孩子的意见,并没有获取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住房仅仅是抚养孩子其中一个理由,更多的应当结合抚养人自身的投入程度和投入意愿来决定,不可单独依靠经济和住房简单的处理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因此本案鼓楼法院将孩子在女方无房的基本上仍然判决给我方,是一个针对孩子具体生活环境的综合判断,是一个理性而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980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1983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10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1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感情基础较好,自2006年登记结婚以后,双方时常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特别是被告父母搬来与原被告家中一起居住,矛盾频发。被告母亲嫌弃原告工资低,工作不稳定时常与原告发生争执。被告没有起到很好的协调沟通作用,只是让原告一味的忍让。201212月双方分居,20134月被告诉至原下关区人民法院,后经调解撤诉。原被告之间感情至此破裂,没有交流和沟通,,故原告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女C的抚养权。
被告B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的家庭暴力及原告父母对被告的辱骂和粗鲁行为。自20134月第一次起诉离婚至今,双方关系更加恶化,故同意离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认为位于鼓楼区D房屋其拥有五分之一份额,位于浦口区E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告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请求将浦口区房屋判令给被告,被告退出鼓楼区房屋份额,另被告补偿给原告两套房屋的差价。婚生女C自出生即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被告要求女儿的抚养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大学同学,2003年建立恋爱关系,200616日登记结婚,200822 9日生育一女C。愿被告感情基础尚可,但婚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在被告父母搬至原被告家中与其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和被告母亲之间时常产生矛盾,被告对此没有很好的调解,妥善解决家庭问题。20134月,被告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关系没有明显好转,双方缺少交流,导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另查明,坐落于本市浦口区E房屋系20098月购买,目前登记在被告B名下。经双方确认,在购买及装修该房屋时,原告父亲出资12万元,该房屋目前市场价值约为90万元,尚未还贷款为315987. 08元。位于鼓楼区D房屋登记在原告父亲及原被告三人名下,其中原被告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同时,放置于浦口区E房屋内电视机、洗衣机、沙发和床等家用电器,家具价值约2万元,双方均认可。再查明,原告A目前每月工资收入约3200元,被告B每月平均工资约4500元。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产证、收入证明及银行卡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婚生女C目前五岁,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学习。从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及维护C目前生活学习的稳定性角度出发,CB共同生活更适宜。同时,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全而的关爱呵护,A享有对C的探视的权利,B应该予以配合。
位于本市浦口区E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告B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目前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在庭审中认 为其父亲对该房出资的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在房屋总价中予以扣除,被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均 认可原告父亲对该房屋共出资12万元,但目前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12万元属于原被告向原告父亲的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该12万元系原告父亲对原告一人的赠与,故应该视为原告父亲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考虑到该房屋目前使用情况以及原告父亲对该房的贡献,且原告已将折价款汇至法院账户,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以及均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该房屋产权归A所有更适宜。位于鼓楼区D房屋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庭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时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B保障A每月两次的探祝权;
三、位于本市浦口区房屋归A所有,尚未归还贷款由A一人负担,该房屋内家用电器等设施归A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B  30.5万元折价款。
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75元,被告B负担887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1119

心中有佛,见的都是光明,说的都是善良;心中有魔,见的都是黑暗,说的都是邪恶。世事的结局,往往与心态和气量有关。不管生活中有多少艰难,也应该坚持自己的善良;不管生活中有多么孤独,也要坚守那份人格的高尚。

庄荣华律师分享争取抚养权核心有效律师方法:

离婚子女抚养权裁判标准与争取技巧

不论是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大法官的发言、相关会议纪要、司法裁判理念政策,子女利益最大化永远是恒定的大前提。

庄荣华律师现就子女利益最大化这个大概念,结合法律规定与常规司法裁判展开,孩子抚养权的争取技巧和裁判标准具体分述如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提示”新闻通报会,“法官建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应放首位”。

《广东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则规定“涉及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申请取得抚养权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其申请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足以证明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法院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核心原则。

框架思路(核心的关键五个方面

一、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

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因为这些因素往往会牵涉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负担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应是首先考虑的因素

司法裁判通常还会兼顾稳定收入、工作时间、性情特点、生活习惯、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对抚养费、探视权的配合态度,当事人个人素质、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老年人的生活和赡养状况

二、抚养意愿

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因为这些因素关系到抚养人未来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谋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决定子女直接抚养人应考量的重要因素。

对于离婚后孩子的安置、未来生活、医疗、教育的规划,特别是孩子步入单亲环境必定与正常家庭有所区别,因此实际抚养一方应当付出贡献的更多,才能保护和改善孩子今后的生活状态。

未成年子女抚养规划。内容包括:

(一)未成年子女生活地点;

(二)未成年子女受教育规划;

(三)其他未成年子女成长规划;

(四)实现规划的经济保障。

三、子女特点

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而,可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根据子女意愿考虑由同性别的父亲或母亲抚养

从孩子年龄角度分析

1、子女两周岁以下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2、子女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八周岁以上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未成年子女意见是法院裁判参考的重要因素,但不代表孩子选择了某一方,该方就100%获取孩子抚养权,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自由裁量和综合评判。

从长期生活、受教育稳定环境角度分析。

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临近的教育环境,熟悉和成熟配套的生活小区,对孩子入学、生活都有积极意义。

四、近亲属协助抚养等

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兼顾双方当事人父母年龄、精力、健康、经济等基本条件,入学前、入学后孩子的接送和陪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综合情况

抚养方通常不仅需要有良好的综合抚养条件,同时也不应当有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赌博、家庭暴力等等。

特别提示:

照顾女方原则是婚姻法对于争取子女抚养权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以上内容由庄荣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庄荣华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3477好评数15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幢六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幢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