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没有共同财产离婚女方会有补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没有共同财产的,离婚的时候没有财产可以分割,如果是男方过错造成离婚的,女方可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由男方个人财产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注意什么
1、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的界限。
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及身体遭受侵权造成的损害,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被毁、一方遭虐待或身体上受到伤害。婚内侵权可以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婚内侵权赔偿诉讼可以随时提起。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提出只限于离婚诉讼当时及之后一年内。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婚内侵权行为致使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受害人起诉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合并审理,因此时发生了婚内侵权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竞合。
2、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财产分割的界限。
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下分割。在分割过程中,对无过错方的照顾是在平等的前提下,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一方。而离婚损害赔偿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用过错一方的财产进行赔偿。当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高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为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应先进行离婚损害赔偿,而后进行分割。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2016秦淮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1个月快速离婚,2016年4月20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有短暂分居时间,多次协商均拒绝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律师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王小娣副庭长【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6年3月22日立案,离婚时间2016年4月20日,1个月内快速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给付对方6.5万元补偿款
3、双方之间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送一开始被告拒绝法院送达开庭通知,到最终接受法院安排参与庭审。
从被告不同意离婚,到成功调解,依照6.5万元的费用全部一次性结清处理完毕。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1987年,汉族,户籍地址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1985年,汉族,现住本市雨花台区。
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给付被告B补偿款6.5万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当日给付2万元,余款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曰起七日内付清。
三、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当一个人的心真能沉淀下来、安静下来的时候,会觉得天空格外蔚蓝、阳光格外明媚;感悟到拥有生命的美丽与快乐;便会觉悟出明天、未来的光明灿烂;便会拥有一颗善良、健康的心灵!当一个人能摒弃外物的诱惑,回归本我的空明静寂、感悟出人世间美与善的存在时,快乐与幸福的感觉便会悄然而至,萦绕心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