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委托专业律师成功促成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多次协商均拒绝协议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8
浏览量:1201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男方第一次起诉分割财产
(标准案例示范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6-14结案)
秦淮法院离婚纠纷案件





遭遇:
双方婚后因感情问题、分居问题、经济矛盾、债务矛盾,夫妻感情破裂
在我方起诉之前,双方多次协议无法解决。


诉讼决心:
平稳离婚

目标:
和平分手

诉讼简要经过:
2019614日法院判决离婚

南京秦淮区法院-伏小全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获取一半房屋折价款210
3、我方获取婚后还贷部分32万以及车辆折价款
余略


离婚的沟通就是其实主要就是如下几个范畴
1、离婚心理学的运用和沟通
2、谈判力的运用和沟通
3、经济账的计算和运用
4、能够走进对方的内心,建立深层次的交流
5、消除不必要的对抗

裁判文书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被告:B,女,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CB父亲),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6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原、蔹专同意离婚,但未能就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致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为生育等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为此原告曾经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父亲也曾起诉要求原、被告偿还借款。现双方均同意,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本市秦淮区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折价款2100000元,原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被告B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市秦淮区室房屋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B负责归还,被告B给付原告款325017. 28元;
四、车牌照苏A迷你小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折价款22032元;
五、原告A、被告B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原告A给付被告B折价款7998元;
六、上述第二、三、四、五项折抵后,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给付原告A折价款2439051. 28元:
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56元,由原告A负担30297. 25元,被告B负担19258. 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O-九年六月十四曰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庄荣华律师分享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房贷判决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在结婚之前产生的房贷,属于个人债务,离婚后应个人偿还,但是,虽然是在结婚之前产生的,但双方在结婚后达成协议,该贷款系共同债务的,离婚后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偿还。

因此,在相关的纠纷判决中我们需要参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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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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