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南京【持械聚众斗殴】一死三伤资深刑事律师成功减刑-附判决书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5
浏览量:888

【持械聚众斗殴罪】《一死三伤》减轻处罚判处二年【海门刑案】

海门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 011)门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 9 8 2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2 0 1 1年5月2 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 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B,男,1 9 8 1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安徽省。2 01 1年5月2 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 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C,男,1 9 7 5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文盲,工人,住安徽省。2 0 1 1年5月2 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 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
被告人D,男,1 9 7 7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2 0 1 1年6月2 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 7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E,男,1990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工人,住安徽省。2 0 1 1年5月2 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 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F,男,1 9 8 4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安徽省。2 01 1年5月2 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 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G,男,1 9 8 2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2 0 1 1年5月2 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 0日转逮捕。现霸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H,男,1 9 8 5年出生于山西省,汉族,文盲,工人,住山西省。2 0 1 1年5月2 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 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I,男,1983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2 01 1年6月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 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M,男,1 9 7 9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工人,住安徽省。20 1 1年6月2 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
被告人N,男,1 9 8 9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工人,住安徽省。201 1年5月2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 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O,男,1 9 7 8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安徽省。2 0 1 1年5月2 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 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P,男,1 9 8 4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工。住安徽省。2 0 1 1年5月2 2日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Q,男,1 9 7 8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2 0 1 1年5月2 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 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R,男,1 9 6 8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小学文化,2 0 1 1年5月2 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S,男,19 6 9年1 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2 01 1年5月2 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T,男,1 9 6 7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安徽省。2 01 1年5月2 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D、E、F、G、H、I、M、N、O、P、Q、R、S、T犯聚众斗殴罪,于2 01 1年1 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B、C、D、E、F、G、H、I、M、N、O、P、Q、R、S、T及各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 0 1 1年5月21日7时许。A、C在海门市建筑工地。因争用塔吊而发生口角。被告人A遂纠集被告人B,被告人人B又纠集被告人E、F、H、I、G至工地,与被告人C、D及D所纠集的被告人M、N、O、P、Q、R、S、T:Z等人各持钢管等工具互殴。斗殴中,被告人C、I、D受轻伤,Z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而猝死。案发后,被告人H于2 0 1 1年5月2 1日主动至海门市公安局投案,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各被告人的供述、相关的证人证言、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A、B、C、D、E、F、G、H、I、M、N、O、P、Q、R、S、T为争强斗狠,聚众斗殴,被告人A、B、C、D、E、F、手号、H、M、N、O、P、Q、R、S、T持械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B、C、D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E、F、G、H、I、M、N、O、P、Q、R、S、T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H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B、E、F、M、P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提请本院依法分别予以惩处。
海门市公安局关于本案发破案经过及各被告人抓获经过等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由公安机关1 1 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而案发。本案1 7名被告人中,除被告人H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外,其余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D、E、F、G、H、I、M、N、O、P、Q、R、S、T为争强斗狠,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A、B、C、D、E、F、G、H、M、N、O、P、Q、R、S、T持械参与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B、C、D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E、F、G、H、I、M、N、O、P、Q、R、S、T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H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B、E、F、M、O、P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C、D、G、I、N、Q、R、S、T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法衡情对被告人B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E、F、G、H、I、M、N、O、P、Q、R、S、T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C、D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余略】
为惩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B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C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D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E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F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G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H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I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M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N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O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P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Q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R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S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
被告人T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2011年12

南京**网分享提供,供广大当事人接受普法教育学习。

以上内容由庄荣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庄荣华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3477好评数15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幢六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幢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