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南京离婚律师代理女方,获取经济补偿金快速离婚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量:174

案例一

离婚成功争取抚养权【2岁女孩】
成功获取高价值房屋
且获取15万经济补偿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南京离婚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冷战,感情破裂,双方均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20131031日将此案立于秦淮区人民法院,结案于20131126日,历时一个月不到。
主审法官:李璇。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男方支付我方每月1000元抚养费;
3、南京高价值房屋归我方所有,外地县城低价值房屋归对方所有。
4、对方补偿我方15万元经济补偿费用。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争取到子女抚养权,获取婚前房屋产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
男方强调自己名下有房屋,女方工资不及其收入高,男方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未来。
而我方抗辩如下:孩子现阶段年龄过小,且孩子出生至今一直由我方抚养成长,且孩子与母亲之间形成较为强烈的人身依赖关系,孩子的饮食、起居、行为习惯、就诊注意事项全部都由我方一手操持,不宜变更抚养环境。
最终法庭在综合全案基本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我方抚养。

关于财产分割:
围绕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通过律师的协助,法官的调解,让男方知道抚养权法庭基本的归属意见,后律师多轮与男方做工作,进行家庭财产的理性且利于子女日后健康生活成长的方式进行了分配。
不仅让我方当事人获取南京高价值的房屋,同时也让男方主动补偿女方15万元经济补偿费用。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4年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江宁区。
本院于201310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311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由原告A抚养,被告B201312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B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
10点接下午19点送回。
四、位于江苏省沭阳县房产一套归被告B所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产一套归原告A所有。
五、被告B20146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A经济补偿15万元。
六、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为2025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1126

案例二

诉讼离婚获取共同财产分割款十万元
【玄武法院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长期在国外工作,致使夫妻聚少离多,夫妻感情破裂,通过诉讼要求离婚,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男方支付女方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由于被告在国外,处理离婚诉讼较一般国内离婚稍显复杂。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接受委托后,迅速立案于玄武法院。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庄律师一边办理好公告送达手续,另一边也在积极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联系被告,通常多次沟通联系,终于成功将被告说服,回国全面处理离婚诉讼纠纷。
本案成功办理另一个关键的因素为:我方在诉讼之时就积极申请法院查实了对方的银行账户,冻结了对方的人民币账户和美元账户,使得对方不得不和我方全面彻底的解决离婚纠纷,最终在庄律师的协调下,不仅迅速解决,不用等公告开庭时间,又节约一半诉讼费。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2012)玄民初字第号
原告葛某,女,1979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魏某,男,1982年生,汉族,印度尼西亚某技术有限公司代表处职员,户籍地在山西省。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29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葛某与被告魏某自即日起自愿离婚。
二、被告魏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予原告葛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本案应交纳案件受理费8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
人民陪审员 李迅
人民陪审员 崔晓彦
20121224
见习书记员 秦璇



案例三



玄武法院离婚案
成功调解我方获取九成共同财产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夫妻感情破裂,意欲通过诉讼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比较和选择最终确定由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审理结果:
1、男女双方离婚;
2、女方获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仅支付男方1.65万元。
3、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开庭及调解多次,双方以来我往提供多种方式的辩论意见,但最终男方解除思想包袱,考虑女方实际感受,同意离婚,更作出巨大财产方面的让步,使得双方全面彻底的解决离婚纠纷,最终在庄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调解离婚,再无纠葛。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玄少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 9 8 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即日起自愿离婚。
二、原告A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B财产补偿款1. 65万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 4 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1 2 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侔受理费的剩余部分1 2 0元,由本院退回。
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4515

案例四

2014-南京鼓楼区离婚
10天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与男方分局1个月时间,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10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69日立案,2014619日结案。
女方获取房屋折价款130万元,两年住房过渡费4万元。
孩子由男方抚养,我方一次性给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18周岁共计20万元。
我方每月随时探望孩子,不设时间限制,。
诉讼费双方平摊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不同意离婚,从早上10点开庭直至中午1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83年生,自由职业,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70年,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6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日生一女C。现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破裂,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0万元,原告A享有对婚生女C的探视权;
三、位于本市鼓楼区房屋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折价款130万元;
四、被告B给付原告A房屋租金4万元,位于本市鼓楼区房屋由被告B居住,原告A不得居住;
五、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折抵,被告B给付原告A1 14万,给付时间为2 01 4629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万元,20141231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0万元,201661 9日前被告B给付原告A5 9万元。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A负担3075元,被告B负担30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619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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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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