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不离婚也可以成功索要附2则案例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量:2421

婚内索要抚养费案例一

婚姻中成功索要婚内所欠2年的抚养费

【未离婚】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在离婚诉讼之外,请庄荣华律师全程指导未离婚的抚养费索要。

承办法官:顾荣荣法官。

本案立案于20162月,结案于20165月,历时约3个月左右时间,解决男方抚养费索要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判决支持之前所欠2年的抚养费,
2、诉讼费对方承担。

庄荣华律师点评:
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起诉抚养费,很多当事人和律师都不清楚该如何操作,本案在立案之初,转交调解部门进行调解的时候,调解部门告知我方这样的案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最终当事人通过庄荣华律师的指导成功获取的相应支持。
本案被告没有工作,而且身有残疾,这也是被告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时拒绝出庭,给原告举证的压力带来一定的困难,最终庄荣华律师又多次联系原告,告知其举证的要点和庭审的注意事项,最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本案原告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理人B(原告父亲),汉族,南京市雨花区某有线公司销售员,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C,女,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A20162月向本月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4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法定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讼:被告系原告母亲,原告一直由父亲抚养和教育,被告长期不给抚养费,在原告父亲与被告离婚纠纷中,被告承认没有支付原告抚养费。不论被告有何理由都无法与孩子的基本权益相提并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C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B与被告于2006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被告系再婚且育有一子。20144月起被告与原告父亲分居。分居后,原告一直由父亲B抚养,被告未给付抚养费用。B分别于20151月、8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审理中,原告称被告虽无业,但其父母经营小烟酒店,被告帮忙卖东西,且被告每月有低保收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本院裁判文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父亲B与被告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依据法律规定在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原告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用。原告父亲B与被告C2014年分居至今,此间被告C并未给付原告抚养费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告C虽没有工作,但年纪尚轻,且能够帮助其父母经营店铺,且具有相应劳动能力。本院综合原告的实际需要、原告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自2014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被告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C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支付500元标准支付原告自20144月至20164月止抚养费共计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婚内索要抚养费案例二

【浦口区婚内抚养费纠纷】
判决被告支付孩子10个月抚养费一万元

2018517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在婚内存续期间,双方关系不好,同时不共同居住生活,男方也长期不给付孩子正常生活的抚养费,故原告为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相关问题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南京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指导此案。

承办法官:邵晓瑞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82月,结案时间20185月,历时3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一、被告依法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0

律师点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决了婚内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是可以起诉索要,基本证据规则和认定技巧、给付标准都已经有了一系列成熟的审判思路,本案我方证明了双方分居、孩子的基本花销、被告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最终获取了法院支持抚养费得诉请,另如果对方不给付孩子抚养费建议还是尽早诉讼才能获取最大的经济保障。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成功索要婚内抚养费。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0111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瑞金路。
法定代理人:B,女,汉族,住南京市瑞金路系原告A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C,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2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5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C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自20174月起至20185月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B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729日登记结婚,2017316日生一子A。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抚养费,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支付原告相应的抚养费。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C辩称,同意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自20178月起,因为20178月原告母亲带着原告离家出走,被告才没有抚养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16729日登记结婚,2017316日生一子AA现随B在外居住生活。
在庭审中,被告不认可原告于2017423日随母亲离家,当时虽然分居,但还住在同一个屋子里,20188月原告母亲才将原告带走。被告陈述自己现在没有固定工作,只是临时工,月收入3000元左右,并提交2018321日与电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一份。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原告随母亲在外居住生活,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应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抚养费自20174月起给付至20185月止,被告对起始时间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庭审中,被告认可20178月原告母亲将原告带走,本院确定抚养费自20178月起给付。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本院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原告随母亲在外生活等因素,确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为宜。综上,被告自20178月起至20185月止,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合计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A抚养费10000元(自20178月起至20185月止);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种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C承担。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5-17

庄荣华律师分享未离婚抚养费索要法律核心方法:

夫妻双方离婚前分居状态时,未与子女同住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以及如何判断应当支付的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之外,法院还需要考虑父母的分居状态和分居期间的具体情况,包括夫妻双方经济是否独立、抚养子女一方对共同财产是否具有支配权、未与子女共同居住一方是否补贴家用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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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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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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