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很多年后,想要要回孩子抚养权有什么好的办法,怎么打官司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0
浏览量:1656

诉讼变更抚养权纠纷

【鼓楼区诉讼案件】
1个月快速处理】-2016721日结案

成功维持九岁女儿抚养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原先的离婚纠纷就是由庄荣华律师处理,此次时隔几年男方起诉变更抚养权纠纷,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张谦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原告撤诉,抚养权仍然归我方所有。
2、本案诉讼费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处理。
我方提供了本案孩子抚养权应当继续由我方抚养的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也提供了对方不适当抚养的一些具体情况,加之双方离婚后矛盾并没有得到非常好的解决,因此我方坚决维持抚养权的决定和裁判。
在庭审之中以及庭后律师意见,律师多次发表最高院及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意见,以及指导女方如何正确表达优势抚养孩子的条件,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孩子判决给我方抚养。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职工,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汉族,职工,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A20167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0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记住,快乐的人不是没痛苦,而是不会被痛苦所左右。人生难免会和痛苦不期而遇,其实痛苦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内心背叛自己,成为痛苦的帮凶。整理下自己的心情,忘记那些不愉快的事,不背负太多不必要的包袱,学会删繁就简,去除烦躁与复杂,返璞归真,说能说的话,做可做的事,走该走的路,做想做的人。

庄荣华律师分享变更抚养权需要什么理由:

一、变更抚养权其它正当的理由有哪些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抚养权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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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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