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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法-打财产官司厉害的律师谈判技巧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0
浏览量:1537

鼓楼区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判决离婚

2016331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嵇娟庭长【少年庭】。

本案立案于20162月,结案于20163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
3、我方获取40万元财产折价款;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婚龄4年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很多在家中协议离婚之时难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在诉讼离婚之中通过律师的辩论和质证,通过法官的说理和释法,通过局外人的干预与沟通,反而能够起到深刻而快速的解决作用,由于婚姻家庭矛盾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双方对立情绪很高,都不愿意给对方占到便宜,因此对方提出的方案总是容易受到一方的不同意,不妥协,因此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本身就是唯一的方式,中国没有自动离婚之说,离婚的决心也是法官判断没有和好可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委托一个经验丰富,特别是调解能力强的律师尤为重要。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在抚养费上,男方也不愿意支付过多,而我方根据对方的收入以及结合南京地区的标准和费用,坚持4000元每月的抚养费支付标准,从而保证孩子的正当合法权益,最终通过庄荣华律师的专业和耐心,在本案一审判决获取抚养费法律的支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南京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某有限公司总监,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太仓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7月登记结婚,20149月育有一子C。由于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因此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每月8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因为原告在南京无住房,且无固定工作,无收入来源,不利于孩子的抚养与成长,而被告母亲在南京有房产,目前收入较高,能够提供给孩子良好的环境和较好的物质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不支付抚养费,且可以随时探视孩子,也可以带孩子短时间内共同生活;如果孩子由原告抚养,尽管被告目前收入较高,但劳动合同是有期限的,抚养费根据孩子需要,依法由法院判决,被告要求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周不少于1次,探视方式为每次将孩子接回自己住处,共同生活不少于2天,法定节假日也可以和孩子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于20119月相识恋爱,20127月登记结婚,20149月生一子C。被告在太仓市工作,每月税后收入约37000元(包含住房补贴6000元)。另查明,20125月,原、被告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太仓市室及公馆1号车库,权属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南园西路及车库总价XX万元,南园西路室及车库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南园西路及车库首付款XX元系被告婚前财产支付,贷款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截至20162月贷款本金部分尚余XX元未还。
再查明,被告名下有理财产品19万元,被告婚后缴存住房公积金53631.01元。原告名下有定期存款20242.5元、活期存款21531. 82元、理财产品34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201584日以后半年的工资余款为159000元,理由为:被告的工资收入扣除每月还房贷5500元、支付孩子花销费用5000元、个人消费5000元。被告主张201584日以后其工资除了还房贷、支付孩子花销,其余都被自己消费了,并且还有19701. 69元信用卡债务需要用共同财产偿还。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名下理财产品中有10.5万元属于原告母亲所有、47894. 52元已被原告消费。被告要求分割原告名下钱款233879.8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以。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婚生子C的抚养,虽被告收入较高,但考虑到孩子年龄较小,对母亲依赖较强,且被告在太仓工作、生活,目前孩子随原告生活,已经适应目前的生活环境,故由原告A抚养孩子较为适宜。根据被告的收入水平及孩子的实际消费需要,本院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被告BC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为:C二周岁以前,每周六十点前被告将C接走,同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C送回原告处;C二周岁后,每周六十点前被告将C接走,周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C送回原告处。父母的关爱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不可少,多与父母接触沟通更有利于孩子良好性格的形成。原、被告双方作为C的父母,考虑问题均应从有利于C的角度出发,双方均应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本院做出如下认定: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南园西路室及车库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支付折价款的数额,本院考虑到首付款系被告使用婚前财产支付,被告对南园西路及车库贡献较大,故依法酌定B给付A折价款35万元,南园西路及车库剩余贷款由B负责偿还。关于原告要求分割的被告自201584日以后半年结余的工资,本院结合被告的收入、还贷、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自身消费需要,酌定工资剩余款为90000元。关于被告主张的信用卡债务,本院在酌定工资剩余款项时已经考虑了被告昀自身消费情况,故不再重复扣除相应款项。原告名下理财产品及存款233879.8元,被告名下理财产品19万元、婚后缴存公积金53631. 01元、剩余工资90000元,合计567510. 81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原告分得283879.8元、被告分得283631.0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原告A共同生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BC享有探视权,探视方式为:C二周岁以前,每周六十点前被告将C接走,同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C送回原告处;C二周岁后,每周六十点前被告将C接走,周日下午五点前被告将C送回原告处:
三、太仓市及公馆1号车库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B偿还,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A折价款35万元;
四、原告A名下存款、理财产品(扣除A母亲10.5万元)归原告A所有,被告B名下存款、理财产品、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被告B所有,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50000元。
如果被告B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30元,减半收取11115元,由原告A负担5557元,被告B负担5558元(原告A已预交,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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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法律知识——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哪些内容?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3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要注意下述问题:

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

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二、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国的立法例,在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还要坚持以下一些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随着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常常涉及生产资料。因此,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地分给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和作价补偿。对各种生活资料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则。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如果个人专用物品价值较大,归专用人所有显失公平的,可以适用抵偿原则。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那么,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3.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法律授权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人民法院要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数量、财产的实际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生活习惯经济地位等因素,在夫妻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经济帮助等联系起来统盘考虑。同时,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到判决后离婚夫妻对判决的实际履行能力和条件。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不仅要分清是非责任,而且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5.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由我国当前妇女经济地位所决定的。夫妻均等分割,并不是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婚姻法》施行五十年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地位得到了明显提高,基本上实现了男女平等。所以,在立法上继续保留照顾女方是没有必要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生理原因等多种因素,妇女的经济地位、生活能力总体上相对较弱,男女经济地位短期内还不能实现完全平等。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而保障子女的利益,则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中处理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7.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括:

(1)其父母所尽抚养义务供给的物品

(2)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3)本人创作、表演、竞技等所得的财产

(4)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8.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合法财产。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属未成年子女所有,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财产只由负责抚养他的父或母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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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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