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小孩可以共同抚养吗——鼓楼区离婚律师团队在线解答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0
浏览量:1183

快速离婚成功获取房屋产权份额

双方共同抚养孩子
鼓楼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长期感情破裂,无法协商离婚,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主审法官:杨光焰。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双方各占50%按份共有。
3、孩子共同抚养。

本案历时约两个月时间,开庭两次,一次撤诉处理完当事人的诉讼离婚要求。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获取房屋产权份额,以及争取子女抚养权,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分割问题。
双方对于争取子女抚养均存在诉讼风险,孩子过小女方有一定优势,男方居住条件以及抚养孩子的房产优势占有一定先机,而双方都非常疼爱孩子,同时现阶段孩子居住的男方父母住处,此处又是孩子今后学区所在,因此不能轻易离开,故此庄荣华律师通过仔细分析双方之间的特殊情况以及对于孩子的关爱之情,通过庭审和庭下多方沟通,最终为当事人达成共同抚养的协调意见。
并且在庭审笔录中也已经载明:每月男方抚养10天,女方抚养20天,因此从抚养时间的角度上大大为我方当事人争取了优势结果。
女方个人的数万元债权和部分股票,男方也不再主张。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77年生,公司职员,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1975年,公司职员,住本常鼓楼区。
本院于20149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C。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一女C由原告A与被告B共同抚养,C在各方生活期间,生活费由各自负担;C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单据)由原告A与被告B各负担一半,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房屋产权由原告A、被告B各享有50%产权;
四、在各人名下的存款、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张璐

如果你是正确的,不要过多地争辩,把对方逼得太紧,也就断了自己的退路;如果你是优秀的,不要肆意地卖弄,别人会因此而远离你;如果你是痛苦的,不要逢人就倾诉,谁都会有自己的烦恼;如果你是寂寞的,那就在孤独中慢慢沉淀自己,人生本就植根于寂寞的土壤里,豁达一些,道路慢慢就会无限宽广了

庄荣华律师分享快速离婚子女抚养相关法律知识:

一、子女抚养权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2、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三、探望权

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罚款等内容,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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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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