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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未离婚成功索要抚养费案例-判决支持所欠2年的抚养费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7
浏览量:2348

婚姻中成功索要婚内所欠2年的抚养费

【未离婚】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在离婚诉讼之外,请庄荣华律师全程指导未离婚的抚养费索要。

承办法官:顾荣荣法官。

本案立案于20162月,结案于20165月,历时约3个月左右时间,解决男方抚养费索要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判决支持之前所欠2年的抚养费,
2、诉讼费对方承担。

庄荣华律师点评:
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起诉抚养费,很多当事人和律师都不清楚该如何操作,本案在立案之初,转交调解部门进行调解的时候,调解部门告知我方这样的案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最终当事人通过庄荣华律师的指导成功获取的相应支持。
本案被告没有工作,而且身有残疾,这也是被告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时拒绝出庭,给原告举证的压力带来一定的困难,最终庄荣华律师又多次联系原告,告知其举证的要点和庭审的注意事项,最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本案原告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理人B(原告父亲),汉族,南京市雨花区某有线公司销售员,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C,女,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A20162月向本月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4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法定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讼:被告系原告母亲,原告一直由父亲抚养和教育,被告长期不给抚养费,在原告父亲与被告离婚纠纷中,被告承认没有支付原告抚养费。不论被告有何理由都无法与孩子的基本权益相提并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C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B与被告于2006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女,被告系再婚且育有一子。20144月起被告与原告父亲分居。分居后,原告一直由父亲B抚养,被告未给付抚养费用。B分别于20151月、8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审理中,原告称被告虽无业,但其父母经营小烟酒店,被告帮忙卖东西,且被告每月有低保收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本院裁判文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父亲B与被告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依据法律规定在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时原告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用。原告父亲B与被告C2014年分居至今,此间被告C并未给付原告抚养费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告C虽没有工作,但年纪尚轻,且能够帮助其父母经营店铺,且具有相应劳动能力。本院综合原告的实际需要、原告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被告自2014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被告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C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支付500元标准支付原告自20144月至20164月止抚养费共计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人生的苦乐,取决于自己的内心。以美好的心,欣赏周遭的事物;以真诚的心,对待每一个人;以负责的心,做好份内的事;以谦虚的心,检讨自己的错误;以不变的心,坚持正确的理念;以宽阔的心,包容对不起你的人;以感恩的心,感谢所拥有的;以平常的心,接受已发生的事实;以放下的心,面对最难的割舍。

庄荣华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抚养费法律知识


一、追索抚养费法律依据

追索抚养费法律依据是《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抚养费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因为离婚就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这种做法也确实非常的不负责任,尽管如此,追索抚养费的方法还必须要符合法律依据,在不起诉的情况下能协商处理当然是最好的。而且,很大程度上支付抚养费完全是依靠当事人自觉的,有时候起诉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支付抚养费考虑哪些因素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给付子女抚养费时,当事人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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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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