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未及时支付孩子抚养费
我方诉讼意见法庭采纳
南京江宁区离婚律师指导离婚后抚养费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9-4结案)
婚姻遭遇: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不支付,影响未成年基本生活利益。
应诉决心:
坚决抵制!!!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解决
诉讼简要经过:
律师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判决书
江宁法院-张赜法官
立案时间2018-7月
判决时间2018-8-30
案件结果:
1、之前所欠60000元确定支付。
2、今后每年支付30000元。
通过庄荣华律师的优化处理:
本案中
1、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必须履行
2、孩子基本生活教育利益必须保证
3、对方经济困难,并不是法定抗辩理由
这三个理由犹如三个齿轮,彼此咬合,震荡放大,产生极强的法律效应。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理人:B(系原告母亲),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C,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依约支付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其母B与被告C原系婚姻关系,双方于2016年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C未依约支付抚养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C支付原告A在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合计60000元,该款自2018年9月起,由被告C每月25日前各支付5000元至全款付清之日止。
二、自2018年9月起至原告A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C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0元,均于当年1月20日前、8月20日前各支付15000元(其中2019年1月20日前应支付25000元);
三、如被告C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第一、二项约定之款项,则视为全部款项均已到期,原告A有权按全部款项扣除被告C已给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九月四日
律师结语:
起诉抚养费纠纷,大多数都能快速有效的解决。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过错,导致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其中一方,主要是男方,有的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甚至沾染黄、赌、毒,引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强烈不满,并以自己所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另一方挪作它用,未用于抚养子女为由不继续支付。
因探视权问题发生分歧。离婚后,双方对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方式、时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各种原因和理由拒绝、阻挠、干涉另一方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从而引发矛盾,导致另一方拒付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不适当。部分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高于未离婚家庭所支付的子女抚养费和协议离婚达成的子女抚养费数额,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也有差距,被执行人以此拒付。
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
此外,还有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无力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等情况。而在当事人之间积怨颇深,矛盾尖锐的情况下,如果出现诱因致使双方对立情绪激化,案件执行也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困难。
针对当前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严峻形势,应强化教育和宣传,齐抓共管,树立良好风气,传承优良文化,摒弃陋习,共建和谐。
一是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制。加大对离婚人员子女抚养扶助金的投入,逐步建立完善儿童相关保障制度,解除儿童一旦家庭发生变化抚养费则无着落的后顾之忧,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纳入法治轨道,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全社会共同承担责任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建立未成年人强制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出生后即予以强制由抚养义务人对抚养费进行投保,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则自动成为投保受益人。
三是要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手段和资源,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案件的执行,以案说法,达到宣传法律的目的。在具体案件执行过程中,若发现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违法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