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2015秦淮区离婚案】1个月离婚、房产、房贷分割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量:295

诉讼离婚1个月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秦淮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离婚】

【仅开庭一次】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长期分居,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

承办法官:尹江法官【速裁庭】。

本案立案于2015年9月,结案于2015年10月,历时约1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依法分割,我方获取12万元财产折价款,同时男方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全部的房屋剩余贷款本金部分一次性结清,以保证女方彻底的从该房屋贷款中脱离出来。
3、若男方不能一次性解决房屋贷款问题,则该房屋仍然由男女双方共有,各占50%的份额。
4、双方无其他纠葛。

律师点评:
任何一名专业的离婚律师都无法保证100%给当事人第一次一定能够成功离婚,但是可以通过离婚律师专业的经验,代理的技巧以及庭审和调解的策略来协助当事人提供第一次离婚的成功率,同时也协助法院查清事实,纵使第一次最终无法成功离婚,也要为第二次离婚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6年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江苏公司员工,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12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尚未生育子女。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被告B负责清偿有关本市止马村房屋的全部剩余银行贷款,于2016年4月14日之前一次性结清,并于2016年10月14日之前给付原告A120000元房屋折价款。待被告B按时足额履行前述约定后7日内,原告A协助被告B办理房屋产权更名手续,本市止马村房屋归被告B一人所有。
三、如被告B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协议,则本市止马村房屋仍归原告A和被告B共有,双方各自享有50%的房产份额。
四、双方之间再无财产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0元,由被告B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5年11月14日之前将此款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世间人最想追求的往往是"已失去的"和"得不到的"。但是我们在期盼的同时却忽略掉了最为珍贵的事物,那就是当下的拥有
以上内容由庄荣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庄荣华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3477好评数15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幢六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幢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