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2015年11月江宁区离婚案】女方成功争取孩子抚养权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量:444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江宁区离婚案2015年11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成功争取到男孩的抚养权】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一个月时间,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男方有拖延诉讼之意,因此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男方委托。

承办法官:陈晓芳【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男孩抚养权均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1500元人民币抚养费。
3、女方和男方均有婚前房屋婚后还贷部分,互不主张,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
4、各人债务归个人所有。
5、再无无其他纠葛。

办理离婚时间:2015年10月立案,2015年11月结案成功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6年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2年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小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儿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教育,自2015年11月起,被告B每月给儿子抚养费1500元,至C18周岁止,当月抚养费均于当月月底前付清。被告行驶探望权的方式为:在C三周岁以前,被告于每月的第一、第三周的星期天上午至原告处接走儿子,并于当日下午将儿子送回原告处;在C满三周岁以后,被告于每月的第一、第三周的星期六上午至原告处接走儿子,并于次日下午将儿子送回原告处。
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四、双方纠纷已经处理完毕,无其他争执。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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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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