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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最新秦淮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2个月成功快速离婚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量:274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秦淮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2个月快速离婚】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有短暂分居时间,多次协商均拒绝协议离婚,男方觉得拖延仅仅是耽误自己的时间,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男方最终委托。

承办法官:李璇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5年9月8日立案,离婚时间2015年11月13日,约2个月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979年生,汉族,驾驶员,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1980年,回族,职工,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5年l1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抚养费1200元,至儿子C十八周岁时止。
三、2015年7月-2015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4000元,原告A于2015年II月30日前给付被告B。
四、原告A每月对儿子C享有两次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三周的周六上午9:00接走,晚上7:00送回。
五、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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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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