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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离婚案】成功办理诉讼离婚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9
浏览量:256
【雨花离婚案】
成功办理诉讼离婚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丈夫不同意离婚,协议无果,委托全程办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男女双方离婚

律师点评:
在诉讼之后,双方在诉前调解过两次,每次时间都很长,而且男方的态度非常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通过再次沟通与化解夫妻矛盾,在庭审之中才争取到双方对于离婚意向的一致认可。
至此本案终结。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雨铁民初字第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生,住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男,汉族,1978年生,住雨花台区。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寅,代理审判员陈昊阳、人民陪审员王存宽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于2009年9月生一子。因双方感情不和,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2,、因原告有婚外情,被告要求原告给予无过错赔偿20000元。3,、被告坚决要求抚养儿子,由被告抚育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2009年9月生一子,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产生矛盾。自孩子出生后至2012年6月期间,双方共同抚养孩子【略】
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另双方要求家庭财产暂不处理。原被告均坚持要求取得孩子抚养权【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表、户籍登记表、出生证明、照片、被告提交的结婚证、学校证明、协议书、幼儿园证明、本院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婚姻关系的存在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双方矛盾激化,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本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所称因原告有婚外情,被告要求原告给予无过错赔偿20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赔偿问题,故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要求在本案中不处理家庭财产分割纠纷,本院认为,该主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余略】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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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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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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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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