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浦口区】我方引用婚姻财产约定-对方无奈撤回离婚财产分割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量:196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阻止对方分割财产

【浦口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2016年6月15日结案

我方成功引用婚姻财产约定
对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撤回起诉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
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被告系男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浦口区,故本案在浦口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孔慧萍副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对方无奈在临近判决之时,撤回起诉。
2、本案所有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婚前书写的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的复杂认定问题,双方就此在多次开庭过程中发表不同的证据和辩论意见,不论如何我方提交的婚姻财产约定,在律师详细的法律解释下,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对方最初从隐瞒不提及双方存在婚姻财产约定,到对方后期辩解双方并不执行婚姻财产约定的各种抗辩之词,均被律师严格依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引用下一一化解。双方本案涉及的财产范围涉及三套房屋以及双方名下的存款以及一个注册资本在100万左右的公司,而如果通过我方的婚姻财产约定进行分割,对方仅仅能够分割到其中一套房屋中的较小比例,其他财产均归我方,在多次争取不利的情况下,对方最终撤回起诉,还承担了较多的诉讼费,接下来我方将作为原告起诉离婚。
本案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双方的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债务、房屋、债权、诉讼费、探视权等一次性全部快速解决完毕,庭审历时约1小时。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5)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7 1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泰。
被告B,男,1 9 6 7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 0 1 6年6月1 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0 1 8 0元,保全费5 0 0 0元由原告负担。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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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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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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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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