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2016玄武离婚】女方获取全部房屋份额-不给付财产折价款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量:148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玄武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2016年7月7日结案

开庭调解一次,当庭制作离婚调解书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分居及多次家庭纠纷,
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庄荣华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玄武区,故本案在玄武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孙金凤【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5月19日,结案时间2016年7月7日,历时一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17岁子女抚养权归对方,我方每月支付500。
3、本案调解书中唯一载明的房屋全部归我方所有,我方不支付对方折价款,剩余9万贷款我方偿还。
4、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但是不出意外的是被告一上来还是不同意离婚,通过庭审的质证和辩论,才慢慢的同意律师的意见,进行系统的调解离婚谈判。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X民初X号
原告A,女,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儿子C,2008年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5月1 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于2016年7月7日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于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三、2010年7月28日登记在原告A、被告B名下的位于浦口区室房地产归原告A所有,自2016年7月起该房屋剩余贷款及利息由原告A负责偿还;被告B自该房屋贷款及利息还清之日起3 0日内协助原告A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告A于2016年7月25日之前搬出佛心桥室,并将黄金项链一根、男式黄金戒指一枚交还被告B。
五、各人衣物归各人。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374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871元,由原告A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七月七日


人生不能靠心情活着,而要靠心态去生活。心情像六月的天气,阴晴不定。一个人的生活如果要依赖于心情,他一定也是善变的,他的人生会像断了线的风筝,随风摇摆,无法自拔。生活的强者,会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让心情时常保持积极向上,充满阳光。被心情左右的人常迷茫,左右心态的人常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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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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